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 七 )


第四十四条【乱收费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任意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者其他公共用地 , 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自有场地 , 硬行索要他人机动车停放费用 , 或者冒充场地合法所有权、使用权人或者合法停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 , 骗取他人机动车停放费用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挪用停用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七)项规定 , 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中设置的公共停车位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 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占一还一”的原则补建停车设施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四十六条【擅自设置撤除泊位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 ,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路内停车泊位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二百元罚款 。
第四十七条【影响泊位使用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 , 在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二百元罚款 。
第四十八条【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援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适用其规定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退线区” , 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
(二)“路外”“路内” , 是指道路红线外统称路外 , 道路红线以内统称路内 , 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
(三)“非定时价格” , 是指不按小时累加计费 , 按时段计费 。
第五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停车场 , 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申请审批、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