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逐步缩减的原则 ,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 , 及时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 , 实行动态管理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 , 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路内停车泊位 。
人行道原则上不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确有停车需求的 , 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条件下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城管、规划部门意见并统一审批设置 。
第十六条【限时段停车泊位】居民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停车的路段、时段 , 在保障道路安全通行前提下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停车泊位 。限时段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路段、时段等内容 。
在限时段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限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 , 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 确保使用安全 。
第十八条【退线区停车场】利用建筑退线区范围设置的停车场 , 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用地性质和界限认定 , 严禁跨越道路红线设置 。
【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九条【换乘停车场】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私家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 , 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
第二十条【停车落客区】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 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 , 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停放点】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四)其他有关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车点的要求 。
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主体】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
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 由市政府国有独资公司管理运营 , 收费全部上交财政 ,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定期向社会公示收支情况 。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
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 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 。也可依法委托停车场经营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 , 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 。
第二十三条【经营手续】利用停车场进行经营活动的 ,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停车场的审批】固定资产投资的停车场项目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完成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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