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 二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运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
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管理 。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枢纽、道路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准入和投放的监管 。
审计、国资、园林、商务、税务、卫健、教育、体育、人防、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
第七条【公众参与】鼓励对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侵占公共场所违规设置私人停车位(场)、违法从事停车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开展维护停车秩序志愿活动;健全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停车场规划原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住建、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 , 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 组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 , 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 , 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 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 , 合理配置资源 , 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 , 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第九条【支持政策】市人民政府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支持政策 。
鼓励利用人防工程、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暂未利用的储备地、代征及收储的边角地、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土地、闲置厂房等地上、地表和地下空间 , 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停车场 。
第十条【建设程序】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不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 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办理安装施工告知、使用登记手续 , 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其他手续 。临时停车场参照地面停车场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一条【建设要求】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 , 按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 , 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 , 可以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全部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投资或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的 , 相应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第十三条【专用停车场的建设】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建设应当满足本单位基本停车需求 。
第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 , 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 , 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 并符合相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