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1年起,物业全面取消?新规下,业主有2项新权益,一项新收入( 二 )


对于是否取消物业 , 笔者也持反对态度 。 我们现在缺的是对物业公司完善的管理制度 , 而不是因为物业公司和业主存在的一些矛盾 , 而选择一刀切的取消物业 。 而且也并不是所有的物业公司和业主都存在矛盾 , 还是存在很多物业公司服务水平比较高 , 业主对于他们的服务比较满意的小区 。 而这两年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对物业的管理制度 , 希望用制度来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 , 减少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 。 例如今年刚刚实行的《民法典》 , 就出台了新规 , 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 其中包括2项新权益和一项新收入 。

2项新权益
第一:业主有权取消物业或者更换物业公司
最新《民法典》的284条和278条规定 。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业主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此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 应当由2/3的业主共同参与表决 , 且同意的人数超过50%才可以更换或者取消 。
由此可以看出 , 新规出台后 , 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得不到业主的满意 , 业主有权利取消或者更换物业公司 。 笔者认为小区有了这项权益 , 对于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 作用还是非常大 。 如果小区物业不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 , 很可能面临被取消或者更换的命运 。 这无论是让物业公司还是物业从业人员都不得不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 。

第二:物业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公布物业费的收支明细
【上海市|21年起,物业全面取消?新规下,业主有2项新权益,一项新收入】我上文提到过 , 现在业主和物业之间最主要的一个矛盾就是自己所交的物业费收支不透明 , 所以一些业主认为自己所交的物业费用过高 。 而今年《民法典》的943条中规定: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 , 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一旦各种费用的收支明细被公布 , 那么业主就对自己所交物业费的用途了然于胸 , 那么业主就再也不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过高 。 另外即使物业公司需要涨物业费 , 也可以做到有理有据 , 让业主无话可说 。

一项新收入
如果我们留心的话就会发现 , 很多小区在电梯内、小区单元楼的楼道内和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内会投放一些广告 。 如果一些公司想要在这些位置投放广告 , 就必须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的广告费 。 过去这些收入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说明其归属 , 所以一般归物业公司所有 , 物业公司也不会说明其用途 。 但在新的《民法典》中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 在扣除合理成本以后 ,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
由此可以看出 , 公共区域经营所得的收入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 其用途物业公司可以用来抵扣一些维修基金或者物业费 , 也可以直接发给业主 。

你认为是否应该取消物业?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