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长沙: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二 )


(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以协议的方式或者委托挂牌、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转让。涉及司法处置的土地,可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处置。
第十二条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挂牌、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交易双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置。
第十三条租赁地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原租赁合同对转租条件没有约定的,租赁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可以自行协商协议转租,也可以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以委托挂牌、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公开转租;原租赁合同对转租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经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
(二)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五)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应当征得同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但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等明确或者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前需办理完费审核。需要追缴有关税费收入的,依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追缴。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各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相关数据录入。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低于标定地价80%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除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转让地块还应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分割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宗地分割转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通过分割转让方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
割转让。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转让的,合并宗地权利人应一致,合并前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且合并后宗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保留划拨方式。使用权类型包含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类型的,原则上统一办理为出让。在不超过合并宗地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意愿,可按照合并前宗地中的其一终止日期修正土地出让年限,除工业用地外,也可以依法申请续期至法定最高出让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