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律师:这3种情况,“唯一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

大家都知道 , 对于那些有钱不还、判决不执行的人 , 法院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
但是 , 在执行强制执行时 , 对方可能只有唯一一套房产 。
这时往往犯了难 , 因为强制执行也要在保障居住权的基础上进行 。
不处置唯一住房 , 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 。
处置唯一住房 , 牺牲了债权人的利益 。
这该怎么办呢?
一、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范围
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 , 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 。
例如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 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 , 支付申请执行人 , 执行结案 。
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银行存款 , 法院分析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 制订执行方案 。
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 , 并进行评估拍卖 。
当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 , 有工资正常发放 , 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 。
在此情况下 , 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 , 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给被执行人单位 。
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 , 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 , 然后逐月扣除 。
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 , 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
二、对方只有一套房产 , 怎么办?
唯一一套房无法执行的问题在现实中大量出现 , 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大难题 。
因为 , 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 。
但是 , 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 , 而是有房屋居住 。
金钱债权执行中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 ,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 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
【银行|律师:这3种情况,“唯一住房”也可以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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