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江苏一男子贷款买房无力还贷,开发商:跟我们没有半毛钱关系!( 二 )


如果一段时间内多期未还款的话 , 银行会发放“律师函” , 告知不偿还贷款的后果以及诉讼权益 。 如果按揭人既不讲明情况也不偿还贷款的话 , 则会被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还款 。
如果被判定为恶意不还的 , 房产肯定会被法院收回拍卖或者变卖 , 所得价款除偿还银行本金、利息外 , 多余的则会退还借款人 , 而房产则会成为他人财产 。 但如果确实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还贷 , 房产又是唯一住房的话 , 法院也不会采取拍卖形式 , 最多判决按揭人限时还款 。
别以为这样轻松 , 一旦判决 , 按揭人所有的收入来源均会被银行和法院监控 , 只要有收入均会优先偿还给银行 , 因此欠的钱并不会消失 , 所以也别天真到“反正没钱能咋办”这种想法 。
不过银行也不会这样傻 , 大多时候还是会将开发商带上的 , 因为开发商毕竟承担了一定的担保责任 。 所以在本案中 , 银行在连续收不到梅友前夫妇还款达到约定次数的上限之后 , 一纸诉状将夫妇俩和开发商共同告上法庭 , 要求梅友前夫妇承担还款责任 , 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抵押权设立无需担责?本案的焦点就在于 , 到了这个份上 ,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开发商对银行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置可否 , 认为银行与梅友前夫妇之间的借贷纠纷没有半毛钱关系 。

开发商辩称 , 在之前已经为包括梅友前夫妇在内的全体业主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 , 而且该预告登记现已生效 , 房地产开发商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 且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
【银行|江苏一男子贷款买房无力还贷,开发商:跟我们没有半毛钱关系!】关于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 , 开发商还提供了与梅友前夫妇签订的购房贷款协议副本、预告登记告知书以及相关部门的复函等证据 , 以此证明自身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但银行诉称当时办理按揭贷款时抵押权设立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系两个不同法律概念 , 开发商是在梅友前夫妇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提供的担保 , 且梅友前夫妇不能偿还贷款也是发生在这之前 , 银行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
其实说穿了 , 银行无论在给梅友前夫妇提供贷款前是否查证过其偿还能力 , 但现在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 且三方订立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 银行按时发放了借款 , 梅友前夫妇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 系违约行为 。
那么 , 开发商是否应当受到裹挟呢?合同上讲得非常清楚 , 开发商为梅友前夫妇提供担保是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至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 且银行收到他项权证之日止 。 ”也就是说 , 只要梅友前夫妇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 , 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就自动消除 。
在此之前 , 梅友前夫妇已经为案涉房屋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按照民法典规定 , 该房屋的抵押权已经设立 。 而银行以抵押权设立究竟是办理预告登记还是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抵押这个时间点来要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民法典讲得很清楚 , 只要按照规定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 , 且已经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应当认定抵押权从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 虽然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和担保合同签订在民法典实施之前 , 但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 , 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
本案中涉及的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及不动产首次登记 ,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抵押权是否设立 , 但适用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 , 因此应当认定银行的抵押权已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 开发商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