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假离婚”就不限购了?以为能瞒天过海,法院劝你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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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楼市火爆却遇限购,面对飞涨的房价,买房,可不是一句心动那么简单。楼市政策接力推送,限购让不少人望而却步,但也有人铤而走险,想通过“假结婚”“假离婚”来获得买房资格,这一波操作,究竟是能钻了制度空子偷着乐,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呢?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假离婚”买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事主“假离婚”买房后身亡,留下一笔银行贷款无人偿还,那么贷款究竟该由“原配”还,还是“现任”还?上海闵行法院为您开庭断案。
人物关系图

01
没有资格买不了房
打起朋友妻的主意


02
抵押贷款买到房
立刻与“原配”复婚

03
身亡贷款无人还
到底谁该继续还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黄某每月都按时归还房屋贷款。然而2019年12月15日,黄某死亡,此后再也没有人替他继续偿还房屋贷款。S银行便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诉讼,并将王某作为第一被告。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1
“假结婚”也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2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
不能!
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亦不能对抗债权人。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系争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3
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
不是!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通常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是为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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