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读特专稿深圳住房公积金政策“上新”,你的“储蓄罐”将有哪些变化?( 二 )


草案|读特专稿深圳住房公积金政策“上新”,你的“储蓄罐”将有哪些变化?

#4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想不想缴纳住房公积金?
在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而《草案》设置“自愿缴纳”机制,允许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原先不属于缴纳单位的机构及其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自愿原则,为社会更多的就业人员提供住房支持,体现公共政策的公平正义,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共济性,扩大覆盖面也能提高资金安全度。
#5
缓缴停缴、欠缴投诉、追缴处理,均有得商量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储蓄,应当按时、按月、足额。但在实际运作中,会存在单位经营困难造成缴存困难的情况,《草案》面对这一具体问题,对单位设置了缓缴停缴的风险化解机制,对个人提供了欠缴投诉、追缴处理机制。
单位缓缴停缴的风险化解机制。深圳创新、创业氛围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企业经营出现较大挑战。对存在亏损等实际困难情况的单位,《草案》提供了缓缴停缴“2+2”的风险化解机制:
一是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不超过两年;
二是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况,满足条件可以申请停缴,每次也不得超过两年。
对单位申请缓缴或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自行出资缴存,单位破产清算时,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个人欠缴投诉、追缴处理机制。近年深圳对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激增,2019年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是2012年的68.5倍。为化解社会风险,对单位逾期不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也为职工提供了投诉和追缴的解决路径: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职工对单位欠缴问题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职工要求追缴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行政执法;
二是明确追缴期限,职工要求追缴的,需在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草案|读特专稿深圳住房公积金政策“上新”,你的“储蓄罐”将有哪些变化?

图源:新华网
本次《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创新拓展了市场化运作渠道,允许为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提供项目贷款。而要实现保值增值,可充分借鉴新加坡做法,创新利用深圳优质的地方债,将公积金作为城市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之一。但在深圳深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进入大规模公共住房建设的阶段,在满足风险管控的条件下,深圳的住房公积金更应探索重点为公共住房提供资金支持的路径,真正着力解决这个超大城市的发展桎梏。
编辑 严偲偲 海报设计 平安琪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詹婉容 刁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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