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研究( 二 )


为防止承包商不履行相应修复义务,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应运而生,一旦承包商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以承担代偿责任 。3.质量损失赔偿与质量责任追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筑物在一定使用年限即“保证期”内,建设单位对建筑物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承担保修义务 。实务中,建筑物在使用阶段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后,建筑物的实际所有人即“小业主”往往无法得到及时的损失赔偿,建设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相互推诿,或公司注销,建筑物质量缺陷责任不仅难以追溯,质量缺陷损失也由小业主自我消化或政府“买单” 。
针对上述质量缺陷风险问题,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建筑物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的缺陷损失为保险标的,提供质量缺陷风险补偿;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则以建筑物因潜在缺陷导致的相应质量事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促进质量责任追溯,承担质量责任赔偿 。三、全方位风险管理目前,国内工程质量保险保障体系已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即在于各类工程险种的保险保障作用不再只是围绕“风险补偿”一项,而是创新应用风险管理技术,提供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 。
【如何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研究】同时,工程质量险种的“风险补偿”机制也更加长效,能够在更长的风险时期内提供有效补偿保障 。1.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服务无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还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服务”都是其重要的保险服务内容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会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使用运营等阶段实施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服务 。
目前,国内已建立较为严格、专业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规范与标准 。同时,由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主体有着较大影响,有利于促进落实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质量责任,更好地发挥工程质量保险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 。2.长效风险补偿机制长期以来,国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缺乏建筑物在使用阶段的保险保障机制,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障作用仅停留在建筑施工阶段,一旦建筑物在使用阶段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只能通过质量责任追溯与政府“兜底”解决,两种途径的补偿机制都存在很大的延时性,甚至最终可能由小业主自行消化,严重损害着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出现,填补了这一风险保障空白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原则上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期限由投保单位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5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墙体、屋面、楼板等的保温工程,为5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险责任期限为10年;2.保温工程和防水工程,保险责任期限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装修工程,保险责任期限为2年 。四、工程质量责任保险VS IDI保险实务中,由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承保模式、保障特点、风险管理服务、保障作用等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常常令人难以区分,以致于造成市场投保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