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律师手记】房子不在我名下,我可以享有居住权吗?

【 房子|【律师手记】房子不在我名下,我可以享有居住权吗?】
房子|【律师手记】房子不在我名下,我可以享有居住权吗?



房子不在我名下,我可以享有居住权吗?

问:我们离婚时将夫妻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过户至我女儿名下,但现在我没地方住,可以住在该房屋并设立居住权吗?

程梦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据此,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你们可以约定依法设立居住权,但应当向登记机构登记设立。

程梦律师提醒: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条款。并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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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 柴新志
编辑 | 彭德培
供稿 | 局公法科
【来源:黄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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