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深圳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二 )
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线下收取租赁资金的,应当自收到租赁资金后2日内,通过拆开或者汇总存入等方式存入专户。
(十)住房租赁企业异议处理
住房租赁企业对资金监管金额有异议的,可通过市租赁平台发起申诉。市租赁平台将申诉信息反馈至监管银行,由监管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诉材料、合同信息,对资金监管情况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十一)资金监管解除
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应当按《通知》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双方达成的解除租赁合同书面协议。住房租赁企业将其与承租人达成的解除租赁合同书面协议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监管银行审核书面协议后,解除该租赁合同项下的资金监管并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被监管资金。
2.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单方申请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将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解除住房租赁合同通知及通知送达凭证、有权单方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监管银行审核前述材料后,解除该租赁合同项下的资金监管并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被监管资金。
3.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因前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的,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将法律文书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监管银行审核法律文书后,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被监管资金。
4.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或者因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注册地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监管银行解除资金监管的书面意见,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将该书面意见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监管银行审核该书面意见后,向承租人释放相应的押金及预付租金。
监管银行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监管银行完成资金释放后,应当及时将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提供的材料、资金监管解除及释放信息反馈至市租赁平台。
(十二)专户变更
住房租赁企业变更监管银行及专户的,原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住房租赁企业将被监管的租金和押金以外的专户内其余资金转至新监管银行专户,原监管银行继续按规定逐月释放专户内的监管资金,直至全部释放完毕。新监管银行按照《通知》规定开展租赁资金监管。
【 承租人|深圳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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