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深圳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来源: 中国网地产
7月21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的通知: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市租赁平台推送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对专户入账资金进行识别,区分租金、押金及其他资金的数额。
全文如下:
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深建规〔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开立银行专户
(一)专户开立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向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申请新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或将已开立的对公账户转设为专户,并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监管银行在为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参照对公账户开设流程核实其实际经营场所。
(二)专户使用范围
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及押金,也可以用于收取住房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申报相关费用的明细。
(三)专户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建设部门办理企业备案时,应当将专户信息及签订的《协议》上传至市租赁平台。《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通知》规定,在专户确立后及时补充专户信息。
(四)住房租赁信息获取和反馈
监管银行应当根据《通知》规定,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交的专户信息进行核验,自市租赁平台获取房源、合同、账单明细、支付流水等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并将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市租赁平台。
二、实施资金监管
(五)专户入账资金识别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市租赁平台推送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后1个工作日(除非特别注明“工作日”,本操作指南所规定的“日”为自然日)内,对专户入账资金进行识别,区分租金、押金及其他资金的数额。
(六)租金押金监管
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在单个租金支付周期内收取的租金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或者收取的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监管银行应当对超过部分的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住房租赁企业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通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七)租金押金释放
自住房租赁合同生效次月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数额,逐月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被监管的租金,直至释放完毕。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期后2日内,监管银行应当一次性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被监管的押金。
对未超过规定数额部分的租金和押金,监管银行应当自完成专户入账资金识别后2日内一次性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
住房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按本指南第(十一)项规定,释放被监管的租金及押金。
资金释放完成后,监管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市租赁平台。
(八)其他资金释放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对租金、押金之外的其他资金进行用途申报,监管银行在获取账单明细后的次日予以释放。
(九)线下收取租赁资金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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