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房地分离的土地增值税争议( 二 )


因此,转让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也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观点三:由A汇总缴纳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9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房地不可分离。
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实质上相当于B公司通过代A公司出资建造宿舍等资产,相对应地取得在一段期间内该资产的使用权,对A公司而言,该建筑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于资产的定义,因此应确认该建筑物为A公司的资产。这里假设B公司当时房屋建造成本为0.2亿元,即相当于B以0.2亿元的代价取得了所建房屋20年的使用权,但只使用了10年,那么A应退还B预付的租金0.1亿元,其它0.3亿元属于A公司违反租赁约定支付的违约金。(注:这里为简化说明,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相应地,A应就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土地合计取得的1.5亿元按“旧房转让”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结语
同样的事项,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角度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相应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也就大相径庭。笔者支持观点二的意见:由A和B分别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A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转让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毋庸置疑。B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根据总局答复,转让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也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也需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结合以上三个观点的解析,我们期待土地增值税立法的落地,能在法律层面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作出更加明确的规范,才能更好地减少或是避免相关的涉税争议。
【 增值税|房地分离的土地增值税争议】文:品税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