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宅|最高法: 什么情况下,“一户多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最高法: 什么情况下,“一户多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导读:老张家所在村发生了征收,村里说老张家有两套房屋,属于“一户多宅”,不能享受安置了,但是老张家在村里只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上也只有一栋房子,另外一套房子在不远处的镇子上。老张很奇怪这也属于“一户多宅”吗?村里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多宅|最高法: 什么情况下,“一户多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47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 “一户多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的规定,通常适用于被征收人有多处宅基地,且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同时被征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获得安置。但是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的另一处房产是在用于商业用房建设的国有土地上修建,该房屋不在本案涉及的征收范围内。因此,再审被申请人不符合“一户多宅”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被申请人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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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宅|最高法: 什么情况下,“一户多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律师说法:“一户一宅”指的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一处宅基地,该“宅”指的是宅基地,并不是房屋。所以,如果你家在城镇买了商品房并不属于“一户多宅”,也不会因此不能获得安置。并且,即便你家清楚属于“一户多宅”,只要宅基地是合法取得的,都应依法予以补偿安置。因此,如你遇到类似情况,一定不要听信征收方的话,就盲目签了补偿协议。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清楚状况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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