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院:县政府没有盖章,拆迁补偿协议没有成立

最高院:县政府没有盖章,拆迁补偿协议没有成立
行政征收中行政机关需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般来讲,行政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必须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沈律师之前给朋友们强调过常见的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今天就给朋友们讲讲合同不成立的情况!
最高院|最高院:县政府没有盖章,拆迁补偿协议没有成立

某县政府组织征收兰先生的房屋,该县政府委托街道办与兰先生进行协商,双方对征收补偿事项协商一致,也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是县政府却一直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兰先生找到了街道办,街道办主张自己并不是法定的履行补偿义务的主体,之所以与兰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是受县政府的委托。无奈之下,兰先生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征收补偿协议上并没有县政府的盖章,因此人民法院认为该合同并没有成立。兰先生认为这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合同的文本都是县政府提供的,街道办的签字就可以代表是县政府对该协议的认可,于是在提起上诉未果后又申请再审。
【 最高院|最高院:县政府没有盖章,拆迁补偿协议没有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第十二条亦载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载明的当事人有被征收人、街道办、还有县政府,前二者已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但县政府尚未在协议文本上盖章,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该征收补偿协议并未成立和生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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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师提醒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征收补偿协议的签字盖章,不过本案中兰先生虽然败诉了,但是兰先生还有权要求县政府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义务,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行政协议不成立相关问题的简单介绍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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