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共同共有!共同拥有!共有!房屋产权,傻傻分不清!结果,悲催了( 二 )


采访人员在向“962988热线”告知许先生的房产证编号后,又收到杨浦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来电。工作人员回复:目前是以2015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的“关于房地产登记业务问答(第八期)”为依据,明确:除双方夫妻关系外,“共同共有”不符合现有政策中可以“重新约定”的情况。他们已调取许先生房产底档,《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明确写明产权人“共同共有”,有签字确认。
采访人员询问,《物权法》出台前,交易中心是否告知过产权人“共同共有”的明确定义?工作人员回复:对房地产登记中心来说,“共同共有”就是产权人“份额均等”,除双方夫妻关系外,不能更改;如什么都没有写,或写“共同拥有”“共有”的,又或者是写错字的,都能给予一次重新约定份额的机会。市民即使当初不清楚“共同共有”的意思,也不代表“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允许其变更。如果产权人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判决文书就可以依法调整,确实已有其他产权人通过司法文书重新约定了份额。
当采访人员强调,当事人许先生已咨询过法院,但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表示无能为力,只能按章办事。
份额|共同共有!共同拥有!共有!房屋产权,傻傻分不清!结果,悲催了

傻傻分不清 法律无约定
采访人员在许先生提供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和房产证上没有看到任何对“共同共有”的提示和注解,更没有看到“共同共有”就是“份额均等”的相关表述。采访人员询问不少市民,他们纷纷表示:“共同共有”“共同拥有”“共有”,真是“傻傻分不清”!
采访人员询问法律界相关专业人士,“共同共有”是否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但并没有能明确“‘共同共有’就是‘份额均等’”的法律条文。
采访人员查询发现,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而在王利明主编的《民法》(第八版)有这样的表述: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中,明确指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不分份额。
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对于2007年《物权法》出台前房地产登记中的“模糊地带”,相关部门是否能给予合理的解决途径,市民有所期待,“新民帮侬忙”采访人员也将继续关注。
【 份额|共同共有!共同拥有!共有!房屋产权,傻傻分不清!结果,悲催了】新民晚报采访人员 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