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浙江温岭:房产跌价能找物业赔偿吗?法院判了!( 二 )



涉案事件经江某反映后 , 环雅公司积极地与江某的邻居沟通 , 也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有关部门亦已介入其中 , 制止了江某邻居的违法行为 , 其违法状况亦得到整改 , 且整改过程中 , 环雅公司积极对整改后遗留的破损墙面等部位进行了修复 , 该行为亦得到江某的认可 , 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 , 无需赔付江某损失 。

江某要想彻底解决违建等问题 , 应当继续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加以解决 , 确实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的 , 可以另案向侵权方主张;对于物业服务瑕疵 , 其有权要求环雅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另外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 。 江某拒付物业费 , 已构成违约 , 理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故法院判决江某支付给环雅公司物业费2811元及2018年11月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

宣判后 , 江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驳回上诉 。

判决解析: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执法权

本案承办法官、温岭市人民法院石陈人民法庭庭长陈泳滨介绍: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业主在享受着服务的同时 , 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

环雅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 , 有配合业主维护相关权利并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 保障小区的居住环境 。 其在接到江某反映后 , 对江某邻居采取了劝阻、上报行政执法部门等措施 。 双方还加强了沟通交流 , 江某邻居也积极配合 , 对违规占用部分进行恢复 。

江某陈述其所在的小区邻居占用公共区域而损害其利益 , 责怪环雅公司未帮其处理好而拒付物业费 , 实质上夸大了环雅公司的职能 。 环雅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行政权力 , 既不能挥起拳头粉碎违建 , 也不能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江某的邻居拆违 。

因此 , 在这种情况下 , 江某不能因为其他业主违规占用部分未恢复至自己满意的程度 , 而把所有的责任归罪到环雅公司头上 。 其拒不支付物业费和要求物业承担卖房亏损价20%的赔偿责任 ,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整治违建应各负其责

毁绿扩院、占用平台、搭建阳光房等违规行为及其带来的安全隐患是住宅小区的“通病” 。 整治小区违建的问题 , 需多方努力 , 多管齐下 。 本案中虽只涉及两个主体 , 但是在事情推进的过程中 , 相关的参与者却有以下四种 , 各自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

一是把楼道公共空间“圈”成“储藏室”的违法改建的业主 。 面积不够楼道凑 。 楼道公共空间被占用并不是个例 。 部分业主甚至认为自己对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 , 可自行处置 。

然而 , 法律早有规定 , 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侵占共有领域 , 均属于侵犯业主之共有权利 。 都在一栋楼里 , 装修改造必然会影响邻居的生活:在临时占用时要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在改变房屋结构时更要慎重 , 要征询邻居的同意 , 并向物业询问报备 , 避免造成不能修复的损害 。

二是维权“不成”的业主 。 业主消极地拒绝交纳物业费来表达自己心中的不满 , 并不是理性的做法 。

业主在发现邻居擅自占用、改建公共区域时 , 有权请求其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在维权过程中 , 双方要加强沟通交流 。 如果谈不拢 , 业主可以找业委会、社区调解或是向物业服务企业征询解决的方法 。 调解不成 , 可以请求行政执法部门监管 。 行政执法部门若不作为 ,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加以纠正 。 当然 , 也可以直接以违建侵权者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