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最高法: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判定标准
最高法: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判定标准
在征收过程中,很多时候,被征收人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都是被征收人先签好字,由征收方收走,告知被征收人需要带回去盖章。而往往被征收人就再也拿不到这个补偿协议了。但有些事情,被征收人会遇到征收方不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情况,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呢?之前收走的协议生效了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744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成立及生效的问题,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第十二条亦载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文本上签字,但行政机关尚未在协议文本上盖章,且该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该征收补偿协议并未成立和生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最高法: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判定标准】律师说法:征收补偿协议一般情况下,都是征收双方签字盖章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实践中,往往只有被征收人自己签字了,被征收人也不知道征收方有没有盖章。因此,在被征收人签协议时,一定要拍照保存。如遇到征收方迟迟不给补偿协议原件,也不履行协议的情形,如此时被征收人已履行协议内容,一般情况下是交房义务,被征收人有两种维权方式,第一种,在房屋已经拆除的情况下起诉强制拆除行为,此时征收方为了证明自己拆除的合法性,往往会把签订下协议拿出来,此时被征收人手里就有了协议,就可以拿着协议起诉征收方履行协议。第二种,被征收人可以调取协议,看征收方怎么答复,根据征收方的答复做出不同的应对方式。如被征收人未交房,协议很有可能未生效,贸然起诉履行协议风险性高,此时同样可以向征收方调取协议,看征收方怎么答复,如征收方拒绝承认协议,则视为征收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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