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上饶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五 )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犬只收留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犬只收留场所可以进行犬只的收留、领养工作,不得开展犬只经营活动 。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留场所代为收留、领养犬只 。
第二十九条 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对养犬人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未立即向农业农村(畜牧管理)部门报告的;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未按规定取得农业农村(畜牧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畜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三条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犬主或管理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不办的;
(二)对犬只免疫、检疫或者防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养犬行为、犬只伤人、犬只污染环境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发现的走失、无主犬只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
第三十七条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