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 )


(六)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七)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绵阳养狗规定,违反犬只管理相关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
【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凡不符合省、市饲养犬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在2018年10月底前自行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城管、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