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郴州养犬管理条例( 四 )


(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四条 举办犬只展览、表演和比赛等大型活动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 , 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其核准的地点范围内开展活动 ,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的来源合法;
(二)提供犬只免疫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三)从境外进口的犬只 , 必须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
第二十五条 因实验需要养殖、饲养犬只的 , 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养犬人、犬只管理者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 , 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 并向当地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置 。
第二十七条 病犬、犬尸及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应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消毒处理 ,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 , 不得乱弃犬尸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 并可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饲养的犬只狂犬病检疫检测不合格的 , 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的犬只 , 属于狂犬、野犬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由公安机关及有权单位依法捕杀 。
第三十一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扰捕杀违章犬 , 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
第三十二条 饲养犬只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擅自从事犬类动物经营活动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
第三十四条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责令改正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 , 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由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郴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郴州养犬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