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 )


第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以外养犬的,养犬人必须携带饲养的犬只到农业(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免疫,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

玉溪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犬只登记管理费、犬类狂犬病免疫费由犬主承担 。犬只登记管理费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犬只登记管理费按年度缴纳,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
第十六条
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应当建立免疫档案,定期向农业(畜牧)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
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每年组织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及时制止; (三)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第十九条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进入公园、人员密集场所或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 (六)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
第二十条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玉溪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到疫区引进犬只 。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
第二十二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报告农业(畜牧)部门;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限制犬只行动,在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农业(畜牧)的监督下依法采取扑灭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犬只免疫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负责接收并处理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没收的犬只 。
第二十五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所养犬只非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深埋处理;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通知农业(畜牧)部门按规定处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饲养人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