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未即时清除宠物犬粪便或者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
七、 携带宠物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八、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计划免疫接种的,由农牧部门督促犬只饲养人及时补免 。
九、饲养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公务的,视情节轻重,公安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
十、科尔沁区城区东至福利路,西至辽河东岸,南至昆都伦大街,北至辽河南岸区城内,禁养48种烈性犬(名录附后) 。
十一、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 。举报监督电话市长热线12345或110 。
十二、本通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广大市民妥善处置所饲养的犬只 。
十三、本通告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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