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养犬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养犬管理条例( 二 )


第一年登记注册时间为三个月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登记注册的,减收登记注册费30% 。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和观赏、表演道具用犬免收登记注册费,只收取有关证件和检疫、防疫工本费 。
市人民政府为控制养犬总量,可以对限制养犬范围和登记注册费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
第十二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其它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
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8时至次日6时 。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除 。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
第十三条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 。对伤人犬应当及时处理,任何人都可以捕杀 。
第十四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 。
第十五条养殖、销售、屠宰和临时存养犬类,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临街屠宰和存养 。
第十六条重点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罚款 。
一般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民处以300元罚款 。
第十七条擅自开办犬类养殖场、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举办犬类展览或未在指定地点养殖犬类、擅自销售犬类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限制不改的 。
(四)未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
第十九条犬主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环卫部门对犬主处以50元罚款 。
第二十条临街屠宰和存养犬类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没收其犬(肉),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转借、冒用、涂改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的,由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和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吊销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伪造、倒卖养犬许可证、犬牌、纵犬伤人及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收取的登记注册费一律上交市、县财政部门,作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执行 。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限养的犬类不包括军犬、警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