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包头养犬管理规定( 二 )


第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前 , 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 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 , 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 , 注射狂犬病疫苗 , 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 , 应当及时治疗 。
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二十日之内 , 到住所地的旗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 , 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 , 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 , 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

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包头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 , 应当自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 , 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第十五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 ,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 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 , 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 , 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 不得再养犬 。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 , 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 , 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七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 , 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 。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 , 免收管理服务费 。对鳏寡老人养犬的 , 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 , 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代征 。养犬交纳的管理服务费全部上缴财政 ,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
第十八条 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救灾的犬只 , 应该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 , 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
第十九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时 ,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第二十条携犬出户时 , 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
第二十一条 携犬出户时 , 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束犬链 , 由成年人牵领 , 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 。
第二十三条 犬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 , 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 。致使犬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 , 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 , 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 , 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 , 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
第二十五条 除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 , 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