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 ,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广州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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