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以案释法」土地挂牌出让后未完成安置,能否要求退还保证金?

柴先生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一家企业,九年前在得知某国土局的土地正对外挂牌出让,随后柴先生便向该国土局提交申请交纳保证金2亿元,没过多久竞得地块与国土局和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交纳土地款1726686826元,次月柴先生设立置业有限公司。
然而,柴先生在考察中得知,在所竞拍的土地上存有三座古庙遗留而且未完成拆迁安置,之后柴先生向该国土局进行了报送。三个月过去了柴先生未收到回复便向国土局递交《关于某地块土地退款的请示》、《关于某地块解除成交及退还保证金的请示》要求退还相关款项。然而国土局却以明知无意义,地块不影响项目建设不予退还保证金。随后柴先生起诉但法院一审判决柴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柴先生既生气又无奈,之后找到了我们。
挂牌|「以案释法」土地挂牌出让后未完成安置,能否要求退还保证金?

办案结果:
【 挂牌|「以案释法」土地挂牌出让后未完成安置,能否要求退还保证金?】受柴先生的委托,根据柴先生的提供的资料及其陈述,我们律师团队进行调查分析之后认为,涉案地块已违反相关法律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其财产权益。在专业律师指导建议下,柴先生向当地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本案中,就柴先生出具的相关材料、出让金的支付方法及违反合同的相应规定等。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解除《成交确认书》并退还柴先生竞得地块款项,同时某国土局返还2亿元竞买保证金,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最终柴先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件支招:
其实生活中这类案型并非少见,对于判断某政府部门机关是否符合法律及程序规定,主要看是否满足了以下基本流程:
1、是否平等对价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中,作为受让方合同目的,是以支付出让金为对价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对土地进行开发、使用和经营等活动,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
2、用地是否符合规定
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上,国务院相关部门多次明确发文要求,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完成安置补偿、做到净地出让。
3、何时赔偿相应利息及一般如何计算
土地状况未尽到充分、谨慎的审查义务,在利息方面的损失须承担,协商不成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