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动迁之前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是“财产”?

张聪和刘爱菊(文中均为化名)在婚后两年育有一子小刚 , 家庭成员的增加让住房变得拥挤 。 于是张聪以一家三口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 。 新房还未建成小儿子小强就出生了 。 随后 , 一家四口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 。 一转眼 , 大儿子小刚长大成人结婚 , 整个家庭都喜气洋洋 , 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原本的幸福家庭 。 在大儿子婚后不久 , 张聪发生了交通事故去世了 。 小儿子也在成家后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 。 在弟弟另建新房后 ,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 , 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 , 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了新房 , 刘爱菊跟随大儿子小刚一起生活 。 2008年 , 大儿子小刚居住的农村宅基动迁 , 并获得了50万的拆迁补偿款 。 二儿子小强知道后 , 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张聪、刘爱菊和大儿子小刚共同所有 , 三人应各享有16万余元 。 父亲张聪已经去世 , 其享有的16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刘爱菊、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 。 在遭到大儿子小刚反对后 , 双方对簿公堂 。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动迁之前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是“财产”?】农村宅基地动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但律师认为 , 在这起案件中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 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 , 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
针对这起因农村宅基地动迁引发的案件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 , 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 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 , 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 。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 , 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 , 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 , 因死亡而消灭 。 张聪因车祸死亡 , 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 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 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 。 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 , 判决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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