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曾某夫妇认为,收取5万元的购卡服务费无依据,将甲、乙、丙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及利息,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认为,曾某夫妇没有与丙公司达成书面或口头服务合同,该公司取得购卡服务费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判决丙公司返还曾某夫妇5万元,并支付利息 。
来源丨南国早报采访人员 王斯 实习生 徐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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