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新计划生育条例内容( 二 )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新计划生育条例内容


4 , 非婚生一胎符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吗 非婚生育 , 你认为会符合你们地方法规吗?显然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生育审批 , 全部建立在合法夫妻的基础上 。非婚男女 , 不是合法夫妻 , 生育孩子的父母肯定也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 , 会受到计生部门的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不符合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 ,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 , 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 , 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 , 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 按照职责分工 , 各司其职 , 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 , 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育节制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 , 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 , 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 , 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 , 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 , 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 , 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 ,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 , 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 , 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 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 , 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 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 , 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 , 只有一个女孩 , 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 , 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 , 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 , 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 ,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 视为家庭确有困难: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 , 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 , 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 , 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 , 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 , 只生育一个女孩 , 且为农业人口 , 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 女方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 , 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十二条 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 , 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 , 层层下达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 , 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 , 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 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 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 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 , 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 , 落实奖惩 。第十六条 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政府 , 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 , 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 , 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 , 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 , 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 , 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6 ,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你属于婚嫁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 生一个小孩子后政策不允许生育的就必须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不可以生第二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已经解释得很清楚 , 政策规定再婚后对方没有子女可以生第二胎 , 如果再婚后双方都有小孩 , 不管判给谁都没有理由再生第二胎 。当然 , 事在人为 , 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比以前有所松动;找点关系托个熟人 , 反映一些所谓的“实际困难” , 还是有政策空间的 。7 , 计划生育条例 《劳动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 , 计划生育条例 违反计划生育法 。不能再生 , 否则会强征社会抚养费首先要看你是那个省的 , 各省有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 , 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照顾生育 , 但你的情况有点特殊 , 因为妻子再婚前有一个非婚生子 , 如果再婚妻子在再婚前与她的前夫有法院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话那就不太麻烦了 , 你们可以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去领取特殊生育申请表 , 带上你们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 到当地计生办去办理 。不过建议你去你们当地的计生办去咨询一下 。当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双方不能再生 。申请领取生育证 , 9 , 条例全文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陪产假多少天 合法生育一孩和二孩 , 国家规定女方的产假是98天(难产增加15天) , 各地计生政策还规定有产假奖励天数 , 以及规定男方的护理假天数 , 各地不一样 , 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例如:国家规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产假 。地方政策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 , 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 ,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 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 ,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 增加婚假十八日 ,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 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增加产假三个月 , 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看单位所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0 , 计划生育条规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10个再生育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有4个:一,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三,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农业户口的夫妻在以上4个条件的基础上,再增加了4个条件:一,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三,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四,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另有两个条件没有户口限制: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二,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两胎一夫一妻制 , 一对夫妻只要一个孩子 。能生两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