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可以经济适用房是可以买卖的 ,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 , 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 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经济适用房买卖 , 对于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 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 , 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 , 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 , 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 , 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至于经济适用房在过户中能否带户口及可以带几个人的户口 , 主要看当地有无这个政策 。经济适用房过户流程1、买卖双方按照约定销售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 并且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 盖私章 , 另外还要将房屋的详细信息(按房产证填写)填写完全;2、申请交易 , 在房产交易咨询台领取网签号;3、网签 。在服务窗口领取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销售的交易) , 并进行填写 。这个过程需要注意合同中房屋的销售价款 , 因为过户契税缴纳的依据就是销售价;4、网签后 , 在工作窗口领取房屋买卖合同资金划转声明、购房涉税申报核定(5年以上家庭少有住房证明)表等资料 , 为契税的缴纳做准备;5、财政部门窗口缴纳契税、印花等相关过户费用 , 并取得税费完税证明;6、携带契税完税证明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号;7、交土地出让金 , 也就是上市补交土地收益;8、持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此过程需要房屋原权利人和共有人以及购房者亲自到场并填写相应资料 。在这个过程中 , 房地产管理部门会验证房屋的所有权 , 申请人身份证及相应的资料 , 输入数据资料 , 以及缴纳的过户费用等 , 购房者需要领房屋产权转移业务受理单 , 并黏贴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的发票;9、登记过户 , 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

4 , 经济适用房国家是否有哪些相关的规定与政策的要求 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 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 实行动态管理 , 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条件的家庭 , 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 , 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 , 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 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目前一般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 高层可增加10平方米 。应该是不符合的 , 面积不符合 , 困难标准要看当地的政策 。你应该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 , 对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 ,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 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 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通知还指出 ,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 ,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 , 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通知说 ,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 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 , 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5 ,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有什么相关的政策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 , 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 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 , 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 , 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听说是建在茶园,海棠溪以及弹子石等片区. 如果要购买的话,必须满足在南岸区连续工作二年或断断续续工作五年以上者,而且还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限制! 相关政策参考: 一是加强申购人监督管理 。严格审查申购人条件 , 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 要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 。二是加强审查单位和部门监督管理 。严格监督购买程序各个环节 , 对有关单位为申购人出具假证明的 , 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是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 。擅自向未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要限期收回住房 。不能收回的要补足价差 , 并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四是加强权属办理登记监督管理 。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 , 应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五是加强售后监督管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 , 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建委住房建设处称 , 按《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规定 , 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严格限制在四类家庭和个人: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面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 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 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今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投资、建设情况今年1~9月 , 全市共竣工经济适用住房逾66万平方米 , 完成投资近23亿元 , 前3季度共推出13个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共有经济适用住房7150套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一)套型建筑面积调整情况自国发[2007]2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 , 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 , 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 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二)供应对象认定标准及申请、审批、公示制度的建立1、供应对象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 , 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3)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2、申请、审批、公示制度的建立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 已于2007年9月底在重庆市主要媒体和“重庆建设”网站公布 , 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购人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 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 。(2)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 , 应告知申购人;符合条件的 , 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 准予购买 , 核发给申购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 , 准购资格有效期一年;公示期间有投诉的 , 由区县(自治县)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查出投诉情况属实 , 申购人确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 , 取消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3)申购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 , 按该通知单确定的有效期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上市交易管理我市已明确规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 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 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政府可优先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 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 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 , 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四)“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20076 , 我是昆明的请问昆明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哪些 政策如下: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规定满5年后 , 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 , 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 不受法律保护 。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 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含未满 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 , 或年龄在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三)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四)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 , 并符合上述条件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昆明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 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户作为申请人 , 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填写《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度工资总收入证明;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 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签署意见 , 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房产管理局 。(三)审核 。区房产管理局接到受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 应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符合条件的 , 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 由区房产管理局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 , 或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示 , 公示期为15天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面积等情况 。(五)复核 。经公示有异议的 , 由区房产管理局针对所提异议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 报市房产管理局登记 。(六)轮候 。按照“困难优先”原则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 经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综合评分后(具体评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 按其得分高低顺序依次排队轮候 。轮候期间 ,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 , 申请人应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 取消轮候 。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 推动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 加快住房建设 ,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行政辖区范围内 , 个人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次上市交易 。以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 ,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 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国家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上市交易 , 系指个人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的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行为 。个人已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 按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 补购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条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 , 在同等条件下 , 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住房交易登记前 , 应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撤销的除外) , 原产权单位应在10日之内给予答复 , 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权 。第七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 实行准入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允许上市交易:(一)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又租住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三)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四)房屋产籍冻结地区和已经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五)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八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一)向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上市准入手续 , 并提供下列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交易审批表》;2、合法的产权证书;3、房屋产权人、共有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4、设定住房抵押的 , 按国家抵押政策的有关规定报送资料;5、赠与住房的 , 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发给《云南省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证》后 , 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开设的交易场所挂牌上市公开交易 。交易双方按《云南省已购公房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易过户、抵押、租赁登记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土地收益;(三)购买、交换、受赠当事人 , 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 , 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登记 。第九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 按下列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一)出售方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3.5%交纳交易综合税 , 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1%交纳土地收益;(二)买方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纳契税和印花税;(三)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0.3%交纳房地产产权交易审验服务费 , 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四)出租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 交纳房屋月租金2%的房屋租赁审验服务费;(五)赠与、抵押、租赁住房的其他税费 , 按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互交换 , 对超过等值部分 , 由差价支付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交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与其他性质住房交换的 , 对超过等值部分 , 由差价支付方按其住房性质交纳税费 。第十一条 对先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 再购买商品住房的 , 或者先购买商品住房 , 再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 买、卖时间在一年以内 , 视为住房交换 。出售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成交价和新购住房的价格相抵 , 剩余部份价差 , 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取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格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交易价格进行核实 , 如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 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并按评估价作为应交税费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交纳的税费 , 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征收 , 按时划转给税务、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 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 , 归个人所有 。抵押的住房处分时 , 按本办法的规定扣除有关税费后 , 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 , 原交付、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 , 根据使用情况和实有资金 , 转移到新房屋产权人名下 。第十六条 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 , 不得再向单位或政府申请解决住房 , 也不得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七条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已购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 , 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 ,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交易确认、产权转移、抵押、租赁登记手续 , 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 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 ,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 , 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可并处以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 , 并处以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负责审核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上市和交易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 依法办事 , 文明服务 。有关管理部门对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限内未办理准入审批、交易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 , 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 , 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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