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捕案件原因分析及对策,如何控制存疑不捕( 二 )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条文,题主应该可以得到结果了吧,简单来说就是:1.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批捕那就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2.对检察院来说,有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报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后的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应当再次报捕 。二、对于是否不捕直诉的,法律条文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实简要来说不捕直诉的情形主要是:1.到侦查终结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那就没必要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了;2.一开始就没有逮捕的,侦查终结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
【存疑不捕案件原因分析及对策,如何控制存疑不捕】在舆论鼎沸、皆曰可捕的情况下,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根据,更要有直面舆论的自信 。由此看,深圳检方在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申明"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既是对舆论的回应和平复,也是对"不枉不纵"法律原则贯彻和落实 。"存疑不捕",是"疑罪从无"的必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