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夫妻约定将丈夫婚前房产过户给妻子,丈夫签字后能否反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撤销|夫妻约定将丈夫婚前房产过户给妻子,丈夫签字后能否反悔】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加以处理。一般情况下,婚内财产约定是不可撤销的。但是,对于约定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在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撤销房屋所有权变更约定。这是由于婚内财产约定起因多种多样,允许当事人行使关于个人婚前房屋产权约定事项的撤销权,能够有效地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避免签订婚内财产约定时考虑不足等不利情况。基本案情男方郑某与女方王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2015年10月11日,两人签订《婚内对产协议》。协议约定:“郑某婚前取得的一套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完全归王某所有。在条件允许时,王某可以随时要求郑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郑某反悔,需要向王某支付200万元补偿款。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单方面出售该房屋或将该房屋转移至其他人名下(双方未来的共同子女除外)??????”协议签订不久后,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本案涉案房屋系郑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100?产权归汪某所有。该约定不符合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该约定的实质为郑某将个人婚前所购买的房屋赠与给王某的一种意思表示,该赠与系夫妻之间的赠与,并非负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可以撤销。案件评析本案中郑某和王某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为什么会被撤销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财产约定中的赠与条款《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归属,并不包括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全部归于另一方所有的情形,该条款虽然出现在郑某与王某的夫妻财产约定中,但并不是《民法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事项,应当认定该条款构成了郑某对汪某的赠与。第二,撤销对赠与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于当事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情形,赋予了赠与方撤销权,同时规定行使撤销权必须是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具体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处理。郑某与王某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对郑某婚前个人房产所有权变更的约定,并不具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而且郑某并未将案涉房产过户至汪某名下,因此,郑某作为赠与方有权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第三,赠与可以撤销,不代表该条款可以撤销虽然,郑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是对郑某婚前个人房产所有权的约定,郑某作为赠与方有权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但该条款还具有权利限制。赠与可以撤销,不代表其他权利义务内容亦可以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郑某与王某双方在协议中同时约定,如果郑某反悔,则需要支付200万元经济补偿。郑某未能就该约定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举证,且郑某在起诉时已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因此,对于郑某要求撤销协议中有法律依据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无法律依据的部分不予支持。法律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提出了“夫妻赠与”的概念,这似乎与《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相矛盾,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夫妻赠与不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吗?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曾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分析夫妻约定财产与夫妻财产赠与的区别(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没有婚姻关系就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夫妻赠与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没有直接关系,与普通赠与没有本质区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冯彬与翟维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申诉、申请(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2010)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07号]中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旨在排除、变动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赠与虽然也是夫妻之间财产无偿转移的约定,但该财产关系的变动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没有直接关系,与普通赠与没有本质区别。”(二)两者的意思表示不同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签订协议时不得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否则夫妻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夫妻婚内财产赠与无须征得双方同意,只要一方作出赠与的表示,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即可,这是一种单方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按赠与对待,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三)两者获得利益的结果不同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双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一种预先分配模式,既可以是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其他方式,不知道这种约定将来可使得哪方获得利益;婚内财产赠与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受赠方无疑是获益的。(四)两者处分的财产对象不同婚内财产约定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财产赠与处分的是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五)两者的财产交付方式不同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就依约定发生。当然,如果应当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未经物权变动手续的,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后,夫妻之间的赠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六)两者的撤销权不同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民法典》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权利的规定,只是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夫妻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只要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也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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