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遭强拆,别怕学会四个关键点,被拆迁人一样拿到高赔偿
征地拆迁就像是一场“对垒”, 征收方对于征地拆迁的实施,有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被征收人,更好的实现大家征地拆迁的新生活,从而达到双赢局面而苦思冥想。
而有些征收方则是为了如何“忽悠”,将被征收人“撵走”而费力,从而就出现了违法逼迁的征收现象,乃至违法强拆。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结合多年代理经验,为各位被征收人讲解不行遭遇强拆申请国家赔偿损失时的四个关键点!
01
关于被拆除房屋的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拆迁|房屋遭强拆,别怕学会四个关键点,被拆迁人一样拿到高赔偿】
对于未办理房屋登记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02 关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标准
房屋不同于其他财产,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所作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障和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多年后才予强制拆除的,如果继续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价格进行安置补偿,显然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必要考虑城镇化过程中房屋产权普遍升值很高的实际情况。鉴于房屋所在地在被强拆时已经转为国有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03
关于房屋损失评估时点的确定
在征收案件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评估中如何选择评估时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征收与补偿的全过程,否则将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
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04 赔偿范围与赔偿方式
行政机关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规定“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
也就是说,赔偿范围至少为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部补偿。从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看,行政机关仍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进而保障被拆迁人所享有的实际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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