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房地产公司破产 购房者还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商人进军房地产业想分一杯羹。但其中不乏一些房地产商资不抵债宣布破产,那么当房地产公司破产的情况发生时,购房者还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2013年1月6日,万朋与阳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抵扣工程的形式交付全部购房款,当天阳海公司向万朋出具44万元的收据一份。2014年7月3日,阳海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指定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7年8月法院裁定批准阳海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阳海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规定:债权人与阳海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自2014年7月3日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之日起两个月内,管理人未通知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自动解除。
2020年12月29日,阳海公司管理人向万朋发出《通知书》,通知称“根据你方提供的资料及阳海公司销售台账记载,经初步调查,管理人认为:你与阳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购房,真实目的是以房抵债,你方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且在签订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阳海未实际交付,故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此,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通知你方解除与阳海公司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你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万朋收到通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破产管理人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万朋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案涉合同合同早在2014年9月就已经解除。故管理人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不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房地产公司破产 购房者还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律师分析虽然万朋的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但本案还是有借鉴意义的。万朋的特殊点在于他与阳海公司的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房抵债,普通消费者面对房地产商破产时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两种:一、房屋已建成。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有对购房人履约的可能,购房者有可能能够拿到房子。二、房屋未建成。房屋未建成的,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所购房屋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第二,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房地产企业尚未转移所有权,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即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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