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补偿方式任您选!

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是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征收双方利益博弈的重点。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通常站在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产生不同的要求。但是由于老百姓普遍青睐于产权调换,一些没有足够安置房的征收方试图通过“内外不一”的条款剥夺征收人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从而识别穿着“产权调换”外衣的违法条款。这是“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如下:
货币|“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补偿方式任您选!

被征收人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毋庸置疑,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令人啼笑皆非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明明选择的是“产权调换”,征收方却只给一定数额的补偿,指定被征收人在某区域买房。这样的“产权调换”,征收方实质上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实际上增加了被征收人保持居住状态的成本,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补偿方式单一、呆板的情形,实际上也是补偿不合理、利益分配不均衡的具体体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包括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虽然立法者在措辞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也可以选择”的句式结构,表面上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但是由于没有兜底条款,而且对于两种方式能否同时使用以及如何并用的态度模棱两可。实际上造成了征收补偿方式实质单一、可选择的方式较少的问题。若双方就两种补偿方式下的具体方案达不成合意,征收补偿工作将停滞不前甚至激化矛盾。【 货币|“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补偿方式任您选!】
货币|“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补偿方式任您选!

由于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因此更要把选择权放到被征收人手里。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补偿方式,从而尽量减小征收对被征收人产生的实际影响。相比之下,产权调换更受老百姓的青睐。《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补差价”条款确保了被征收人拿到实实在在住房的同时,经济上基本不吃亏。《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享有自主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的权利,意在保障被征收人既可以自主选择保持生产、生活的连贯性,或是一次性取得货币补偿而退出原有的生产、生活状态,以尽量减小征收对被征收人产生的实际影响,从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剥夺。被征收人们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被看似产权调换、实则货币补偿的条款所迷惑。若拿不定注意,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在签字前就尽量避免掉入违法条款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