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绿地被韩国财团“追”了七年( 二 )


??所谓“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最终,一审驳回浦项置业的全部诉讼请求,以浦项置业、绿地集团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由认为本案纠纷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且浦项置业与绿地京华之间也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虽然一审法院作出了裁判,浦项置业并不满意这样的结果,不久后便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中,浦项置业将矛头从绿地集团转向绿地京华置业。
??在浦项置业看来,利益既得方为绿地京华置业。浦项置业多交的土地款冲抵京地出[合]字(2010)第028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应付的土地款,该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人是绿地京华置业。
??浦项置业提出,希望法院改判绿地京华置业向浦项置业返还土地款3281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绿地京华置业则辩称,浦项置业要求绿地京华置业直接向其支付该笔款项,而浦项置业的土地款收据金额没有降低,会导致它少缴纳税款1000万元左右;而绿地京华置业如果向浦项置业支付该笔款项,又拿不到税务部门的专用票据,将多缴纳将近1000万元的税款。如此一来,会导致浦项置业存在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但法院认定成立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要件,即: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此外,法院认为,上述款项的冲抵皆基于浦项置业、绿地京华置业分别与北京市国土局签订的合同所实施的行为。
??即浦项置业与绿地京华置业就土地收益款冲抵达成了合意,在浦项置业与绿地京华置业就土地收益款冲抵事宜存在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并未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的情形下,无法认定绿地京华置业取得财产利益无合法根据,因此绿地京华置业尚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在二审案件判决中,法院驳回浦项置业上诉,依旧维持原判。
??绿地的“精打细算”
??对于有着万亿资产的绿地集团而言,3281万元表面上是一笔“小钱”。
??但在“三道红线”的背景下,房企账上每一笔钱的使用都至关重要。有时候,因为一个拿错的项目,就会引发流动性问题,并导致一系列的崩塌。
??眼下,“去杠杆、降负债、回笼资金”亦成为了绿地的工作重心。
??在销售方面,绿地控股2020年上半年合同销售金额1640.74亿元,同比增长23.3%;同时,回款质量进一步提升,上半年回款达到1466亿元,同比增长17%,回款率89%。
??在降杠杆方面,“上半年绿地控股总体实现了‘一增一降三提升’的‘半年红’成绩单。”张玉良表示,其中一降是降负债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现金短债比已提前达标转绿;净负债率也逐步回落,将尽快达标转绿。
??在5月股东大会上,张玉良还坦言,“计划将一部分资产进行处理,资金用于转型投资”。据悉,绿地已将位于东京、悉尼的酒店进行了出售;6月25日,绿地还将旗下上海九龙宾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8.60亿元的价格出售给金辉。
??截至今年6月底,绿地有息负债总额较年初降低347亿元,累计较高点已下降超过1000亿元,净负债率较高点累计下降62%,扣除预收账款后的资产负债率也持续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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