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怎么破?崂山区的这份首张“证明”里有答案( 二 )


(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取得住宅所有权,同时取得住宅所有权的一方为另一方设定居住权。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儿女名下,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四)以房养老。住宅所有权人在其年老时,将其住宅出卖,同时约定住宅的受让人在该房屋上为其设定居住权,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以作为其养老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同时,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同时为承租人设立居住权。
(六)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设的公房,为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设立居住权。
(七)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单位为被拆迁人在被安置房屋中设立居住权。
【 不动产|“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怎么破?崂山区的这份首张“证明”里有答案】第二种是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情形。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为其生存的配偶(包括再婚配偶)、保姆等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而指定其住宅的所有权由其子女或其他继承人继承。
第三种是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设立居住权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夫妻双方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住宅所有权判决给一方,居住权判决给另一方的。
(二)人民法院关于继承事宜的判决中,对居住权进行判决的。
来源丨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首席采访人员 张译心 通讯员 房涛

编辑丨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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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晚报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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