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购房120万,拆迁只赔了21万,法院说购房无效( 二 )


对此,谢某认可证人陈述的是买卖房屋的过程,但是不认可告知过风险承担,买房时小店村是否拆迁都不清楚。钱某认可证人所述,孙某作为中间人已经和谢某一方说明了相关的风险,并告知了谢某一方房屋的权属。
买卖|购房120万,拆迁只赔了21万,法院说购房无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买卖依赖于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否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钱某和谢某均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买卖行为未经过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故该买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土地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谢某应当返还所购买的院落,钱某应返还谢某、杨柯购房款120万元,杨柯表示由谢某一并主张,其不参与本案诉讼,故钱某应返还谢某上述购房款。
另买卖的院落已经拆迁,已经不具备返还条件,院落及房屋已经转化为拆迁补偿款,谢某应将所获得的213231元拆迁款返还给钱某,相互抵销后,钱某应返还谢某986769元。
另即便由钱某在上述院落内拆迁,因其亦非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也不可能获得比谢某参与拆迁更多的补偿款,故对于院落拆迁所得并无影响。
买卖|购房120万,拆迁只赔了21万,法院说购房无效

关于谢某要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其在买卖农村房屋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谢某与钱某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的《协议书》无效;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谢某986769元;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