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为获得合理的补偿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拿到补偿后就不被支持?

为获得合理的补偿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拿到补偿后就不被支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您可能也听过这句话。但是征收补偿案件中的证据一般来讲就是政府的官方文件,怎么搜集这些文件呢?小编提醒朋友们:这些文件有的已经公开了,需要当事人找到对自己有利的、官方的版本;有的没有公开,需要当事人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属于一个独立的诉求,即如果政府不履行法定的公开职责,当事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从立法目的上来讲,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为了促使政府能依法行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化执法。但是实践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大部分都会被当事人用于搜集相关案件的证据。而我们今天要讲的案件也是如此。
信息|为获得合理的补偿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拿到补偿后就不被支持?

案件的当事人戴先生为了提高补偿数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在后续的征收过程中,戴先生与征收人某区管委会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补偿款。在此情况下,某区管委会并没有对戴先生的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公开,其理由是自己并不掌握戴先生申请的信息。
戴先生认为虽然自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已经达到,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其独立的价值,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开相关信息。
信息|为获得合理的补偿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拿到补偿后就不被支持?

人民法院首先认真审查了管委会是否为法定的信息公开主体,人民法院认为管委会只是受市政府的委托行使相关征收权限,其并不保存着征收的相关材料。同时戴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提高补偿,而目前的状况是戴先生已经获得了合理的补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没有必要。综上,驳回了戴先生的诉讼请求。
【 信息|为获得合理的补偿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拿到补偿后就不被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说理部分谈到了因为戴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戴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小编认为这一说法并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说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同时该条例中政府可以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也没有申请人的目的实现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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