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地产开发合同协议( 二 )


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 7 日内 , 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 , 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 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 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 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 。
5.3、 广告费用、 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 ,  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六、保证与承诺 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 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
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 整的 ,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 。
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 , 并提示对方注意 。
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 , 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 , 一切违背法律 和规定的行为 , 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 。
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 , 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 的范围内进行 , 否则 , 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 , 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 ,  七、合作期限 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 , 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 后终止 , 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 , 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 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 , 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 。
7.2、在下述情况下 , 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 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 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 , 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 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 , 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 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 , 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 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 , 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
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 , 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 。
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 。
7.6、在有效期内 , 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 , 则本协议终止 。
八、违约责任
8.1、 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  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 15 日内 ,  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 ,  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 并承担法律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 , 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 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 , 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
九、不可抗力 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 , 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 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 , 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 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