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小时工协议范本( 二 )


(九)乙方若在甲方提醒、敦促后仍无法履行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第五章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具体薪资福利标准、作息制度按甲方相关制度执行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
(二)甲方尊重劳务派遣人员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劳务派遣人员 。
(三)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教育其遵纪守法 。
(四)按照甲方制度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工作服及必要的劳动工具 。
(五)向乙方提供甲方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或员工管理手册,如甲方变更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或员工管理手册时,需及时告知乙方 。
(六)甲方可与拟录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另行签订《上岗责任书》,《上岗责任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诸条款并应书面告知乙方备案 。
(七)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内,甲方应按国家以及省市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该劳务派遣人员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生活费)等,由乙方全额支付给该劳务派遣人员 。
(八)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与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关系:
1、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劳务派遣人员;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务派遣人员;
3、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且仍处于治疗期的劳务派遣人员 。
如甲方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与劳务派遣人员达成协议,乙方应协助执行 。
(九)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与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关系: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包括但不限于连续两次未通过岗位测试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等);
3、甲方根据经营需要提前终止用工关系的 。
上述情况出现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所收到的甲方书面通知载明情况另行计算收费日期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经济补偿金规定通过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
(十)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业务联系 。
第三部分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劳务派遣服务费,并获得管理费收益 。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
(三)甲方对其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修订后的文件备案 。
(四)乙方有权督促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及卫生条件 。
(五)乙方有权对其所属的劳务人员在甲方处的工作表现进行了解,甲方应予以配合 。
(六)若甲方无故拖欠劳务费用达到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劳务费用和因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未到期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第八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第五章约定及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时向甲方提供劳务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