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样本( 五 )


二、当一个自然月内运费每当达到 万元时,甲方不按上款时间和方式付款,而应在每当达到此数额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此数额的运杂费 。该月余下不足 万元(与上行空格内的数额相同)的部分,按上一款对帐后下月支付 。本款对帐、开票程序以及付款方式按上一款 。
三、当一个自然月的全部运杂费不足 万元时,则于该月的下一个月3号前付清该月全部款项 。从下一月起,改按每7天口头或书面对帐,并于7天满期之日起两日内付清 。开票程序以及付款方式按上一款 。
四、甲方不按时确认乙方的对帐数额,则乙方可按托运书、货运单、提单以及收货人各种签收凭证等能够证明运杂费数额的资料,向甲方收取运杂费 。
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如果乙方主张并未实际收到甲方的付款,则甲方应提供乙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来证明已实际支付了发票上的金额给乙方 。
六、如果乙方收款代表上门收取甲方运杂费时,每次均须持三日内有效的收款委托书原件(或公函原件),否则,甲方应拒绝支付 。超过壹仟元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款代表支付现金 。甲方违反本款约定,乙方无须举证证明自已未实际收到付款,则可主张甲方没有对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
七、甲方延期付款,应支付每日延期额的0.5%的违约金给乙方 。
第六条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及解除情形
一、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发生的运输交易均有效 。
二、发生下列情况时,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的交易应受本合同调整):
1、根本性违约 。如乙方未及时、安全地履行运输义务,未将货物如约交给合格的收货人或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赔偿义务和商定的赔付数额;甲方未如期如量支付约定的运杂费 。
2、在实际合作中,由于运输价格、运力、到货期限、运输线路、保价运输、待运货物的性质是否适应运输等无法达成一致的 。
三、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但下列情况例外:
1、双方届时同意立即解除的 。
2、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且在10天内达不成协议的 。
3、甲方拖延、拒绝对帐或拖延、拒绝支付运杂费达到10天的 。
四、解除合同时,未到付款期的运杂费视为已到期 。乙方提出解约的,解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甲方提出解约的,解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
第七条 附则
一、签定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应提交已盖公章的业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给对方 。
二、受托人作为业务代表,任何一人均有权在托运书、货运单、出仓单、对帐单、帐款确认函、发票签收单、各种来往文件、函件上签名(但乙方的收款代表,在实际收款时由乙方临时书面委托;甲方代表需分工的,应在委托书中表明) 。变更代表应向对方及时提交书面变更通知,或重新递交委托书 。姓名须打印在委托书上 。如果手写,则须在姓名上盖章,否则不对姓名真实性提出异议 。
三、本合同的所有空格,在提交各方审批前均需打印填好 。任何手写改动的文字(不论文字上是否盖章)均无效 。确需改动的,应另签补充协议或重签合同 。
四、本合同之争议,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
五、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每份共四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第八条 其它约定 (此条非必备 。增加内容必须打印,不增加的删掉此条,不留空白,否则,此条不产生效力) 。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