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大叔出轨90后送房车,妻子用这招挽回50万

现实生活中 , 总有一些娇妻在怀的男人为了各种小三轻易出轨 。 夫妻双方辛苦打拼的积蓄 , 本来存在银行好好的突然不翼而飞 , 几经排查后 , 才发觉已经在不经意之间流入了“小三”的口袋中 , 辛辛苦苦积攒下的存款竟不知不觉为他人作了嫁衣 , 那该怎么办呢?配偶在外赠与“小三”的财物 , 原配能否要回?

案情回放

朱女士与陆某系夫妻 , 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 , 丈夫比她大了整整12岁 。 让朱女士没想到的是 , 就在结婚十周年之际 , 她竟然发现陆某有婚外情 , 对象是一位比他小24岁的90后女孩 , 而且他们之间还有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孩子 。

原来 , 由于工作原因 , 陆某婚后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 , 并需要与客户应酬 。 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 , 陆某与当时还不满20岁的女子李某结识 。 很快 , 两人便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并同居 。

2015年1月 , 李某与陆某的孩子呱呱坠地 。 同年9月 , 李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入了一套价值75万元左右的商品房 , 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 。 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 , 陆某向房产商支付了20余万元 。 到了2016年1月 , 陆某又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豹轿车 , 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 。

东窗事发后 , 陆某深感懊悔 , 向妻子承认了自己与李某之间是情人关系 , 因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 , 于是赠予了大量财物 。 而朱女士在得知上述情况后 , 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 遂将丈夫与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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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 , 我国婚姻法规定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被告陆某在与原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某婚外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

与此同时 , 承办法官指出 ,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因此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 , 应当协商一致 , 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 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 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请求返还的 , 应当予以支持 。

“本案中 , 被告陆某为被告李某支付了购房及购车款项 , 在此过程中 , 李某并未支付相应对价 , 因此客观上已经形成李某接受陆某赠与欠款的事实 。 ”

法官表示 , 原告朱某与陆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 , 因此 , 朱某与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 , 二人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20余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属于朱某与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 且赠与数额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 陆某的赠与行为事先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 , 事后也未取得其认可 , 故就陆某的赠与行为 , 朱某与其并未达成一致协议 。

综上 , 陆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 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应属无效 , 对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 最终判决被告陆某对赠与被告李某的行为无效 , 李某向原告返还财产50余万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 ,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 。

案例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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