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如何办理离婚?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如何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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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 相对于登记婚姻来说 ,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 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具有婚姻的目的 , 共同生活的形式 , 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 我国婚姻法目前只承认合法登记婚姻 , 事实婚姻作为特定时代的特殊产物 , 必将随着时代发展而消失 。 作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 , 若要离婚 , 需要怎么办理呢

【结论】

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先补办登记后协议离婚 , 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 , 实现离婚的目的 。 在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能够达成一致的 , 可通过按照婚姻法规定 , 办理结婚登记 , 然后再行协议离婚 。 或者一方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 诉讼离婚 。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符合本法规定的 , 予以登记 , 发给结婚证 。 取得结婚证 , 即确立夫妻关系 。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 应当补办登记 。

二、《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 , 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 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按事实婚姻处理 。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 应当先进行调解 。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 , 确认婚姻关系有效 , 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 , 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简要案情】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案

一、1983年王某与董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 生育一女、一子 , 均已成年 , 2014年起 , 王某董某二人分居生活;

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经调解未果;

【裁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 应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 经调解不能和好 , 应准予离婚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 , 判决: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二、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 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 应当先进行调解 ,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 , 确认婚姻关系有效 , 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 , 经调解不能和好的 , 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由此可以看出 , 两个规定的内容明显不同 , 没有冲突 。 根据《解释》第五条得出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 , 但因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 , 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应按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本案 。 《意见》第6条规定 , 审理本案时法院应当调解 , 调解不成 , 判决离婚 。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 ,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是正确的 , 本院予以维持 。